原标题:酒后火锅店闹事 殴打处警民警
饮酒后在火锅店内闹事,民警处警时反而将民警打伤。6月1日,留坝县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对一起酒后袭击警察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2015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王某等人在留坝县马道镇马道街自助火锅店用餐、饮酒后因消费费用与火锅店店主产生纠纷并报警。留坝县公安局马道派出所民警刘某、黄某接县局“110”指令后,于当晚9时许出警,先期到达现场民警黄某向二被告人出示警察证后,在对双方进行劝解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王某在火锅店门口对民警黄某进行辱骂、冲撞,将其摔倒在火锅店门口街道上,对其拳打脚踢,并打碎火锅店内一扇玻璃门,致使民警黄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对现场民警刘某撕扯、推搡。
之后,二被告人被带到马道派出所,在派出所办公区,被告人陈某仍不听劝解,采用推搡桌椅、弄脏档案盒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该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黄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一名民警受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对其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留坝法院 田思思
酗酒后打伤警察 妨害公务被判刑
聚会饮酒本是平常事,但酒后寻衅滋事还打伤前来处理事故的警察就要受到法律处罚。近日,汉台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
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邀约被告人李某及几个朋友在一家餐厅吃饭,席间,陈某与李某喝了大量白酒。当晚9时许,两人吃完饭来到马路边,等待李某的朋友小马。期间,李某朝路边停放的一辆轿车尾部踢了一脚,车主张某下车责问李某为何踢车,李某随即辱骂并追打张某,张某见状开始逃跑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小许、辅警小刘接指令后着警服、驾驶警车出警赶到现场找到陈某、李某,表明身份后对陈某、李某进行询问,两人看到民警来后再次追打张某,小许、小刘随即上前制止,陈某即向小许、小刘开始动手,在小许打电话呼叫增援过程中,陈某再次殴打小许腹部,李某没追上张某后返回,也冲向小许,小许一边警告对方一边退向马路中间,李某抓住小刘衣领将其按倒在地,陈某从背后用拳头殴打小刘的头部和背部,小许见状拿出伸缩警棍欲上前制止却被李某朋友小马拦住,导致小刘被陈某、李某继续殴打,直至增援民警赶到将被告人陈某、李某抓获。经医院诊断,小刘头部皮下血肿、背部软组织挫伤。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法官寄语:美酒虽好,切莫贪杯。因喝酒误事、出事和发生纠纷的例子在生活中屡屡发生。朋友间聚会本图个高兴,但饮酒应有度,避免醉酒后失态、失德而追悔莫及。汉台法院 偶洋 王晶
90后男子调包客户银行卡构成盗窃罪
90后男子周某为还赌债,在其工作的银行分理处通过调包客户银行卡、偷记银行卡密码的方式,将客户银行卡内4400元钱窃走。近日,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周某为某保险公司派驻南郑县新集镇某银行分理处工作的员工。2016年1月6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到该分理处办业务,并请周某在ATM机上转账。期间,周某产生盗窃卡内钱款的念头,并趁机记住了李某输入的银行卡密码。业务办理后,周某又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从银行柜台拿取一张废弃的银行卡交给李某,将李某存有4482.16元的银行卡盗走。次日,周某在汉中市汉台区北大街的一台ATM机上分两次取走钱款4400元,所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赌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4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南郑检察院 王奕丹
羊群肆意毁林坡主人依法担责任
因饲养的羊群在他人承包的荒坡放养,造成他人经济林木厚朴树苗毁坏严重,2016年6月8日,洋县人民法院龙亭人民法庭依法判决羊群主人鲁民康赔偿原告靳兆彦经济损失2万元。原告靳兆彦于2010年10月承包了茅坪镇三联村六组30亩荒坡,栽种了约11000株厚朴树苗。2011年至2015年,被告鲁民康散养羊群对原告荒坡上的厚朴树苗破坏严重。2015年5月,被告购买了5300余株树苗将毁坏的经济林木给予补种,但对原告的其他损失拒绝赔偿。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原告羊群从2011年至2015年底共毁坏被告厚朴树苗约70%,厚朴树栽种当年就可以产生收益,每棵树苗每年的经济效益为1元钱。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双方认可的事实,被告虽然补种了5300棵苗,但原告因经济林木遭受毁坏有经济损失,遂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鲁民康赔偿原告靳兆彦经济损失2万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经济环境日益好转的今天,人们在享受美好生活的今天,喜欢饲养宠物颐养天年,但必须负起管理责任,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洋县法院 杨睿
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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